開立進口信用證
開立進口信用證是指我行根據客戶(開證申請人)的申請,在落實足額擔保條件或在我行給予客戶的授信額度(以下簡稱授信額度)內,對外開出信用證,並且在收到規定單據後,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業務。
功能特點
進口商可充分利用銀行信用,獲得所需商品。
減少資金佔用,使客戶能夠更合理、有效地運用資金
適用對象
具有進出口業務經營權,在我行有一定的進出口結算業務,業務情況及收付匯情況良好,資信可靠,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,能夠提供我行接受的保證、抵押、質押等擔保方式的進口企業。
業務要點
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期限一般為一年,到期前可循環使用;
授信敞口部分我行可接受保證、抵押、質押(包括倉單質押)等多種形式的擔保;
客戶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進口付匯名錄中,或具有進口付匯備案表
進口貨物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,或具有相關進口批文業務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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